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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司开户行及发票的说明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之电信业务分类目录规定:域名注册(续注)、虚拟主机(网页空间、数据库空间)、企业邮箱、网站维护等隶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互联网服务范围。根据《电信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一节第七条规定,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我司自2007年1月22日注册成立,同年5月15日获得浙江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在5年到期后于2012年5月15日进行了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司主管税务机关杭州市滨江区地方税务局核定我司列为邮电通信业,并规定我司向广大客户只能开具浙江省邮电通信业的通用机打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5月15日最新作出的财税[2013]37号文件《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邮电通信业尚未列入营业税改征增税试点。因此,我司向广大客户提供的域名、虚拟主机、企业邮箱及网站维护等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类型仍为浙江省邮电通信业的通用机打发票。

二○一三年七月一日